武汉:受贿10万放任违建 一名城管队长被开除党籍、撤职


来源: 长江日报

长江日报讯(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徐亮)12日从市纪委获悉,一名负责查控违的城管队长因受贿10万元,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并被撤职。

长江日报讯(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徐亮)12日从市纪委获悉,一名负责查控违的城管队长因受贿10万元,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并被撤职。

陈熙,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2014年至2015年任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城管执法队查控违分队原队长。

2014年6月,东西湖区一小区业主在装修期间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,私自进行违法扩建。金银湖街城管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违建行为,并要求业主进行整改。该业主随后向陈熙行贿10万元,其违建行为得到放任。2017年6月8日,陈熙向该业主退还贿赂款10万元。

办案人员介绍,陈熙身为中共党员,在担任查控违分队长期间,收受贿赂款10万元,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在案发前退回全部涉案赃款,依据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对陈熙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,陈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撤职。

条例原文

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执纪者说

手中握有“微权力”,应该秉公用权,而不是以权谋私,干起不法勾当。这起案例暴露出当前仍有少数基层党员干部存在纪律意识薄弱,自我要求松懈,防腐拒变、抵制腐败能力不强等问题,值得警醒!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,时刻牢记越过底线的严重后果,始终警醒自己坚守底线,要“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”。各级党委(党组)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统筹力量整治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等行为,做到抓大不放小,坚持抓早不拖后,严防“微腐败”发展成“大祸害”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强化监督执纪问责,将集中检查、常态巡查、突击抽查有机结合在一起,多点出击,对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等行为实施“零容忍”,坚决查处,绝不姑息,用“滴水穿石”的韧劲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。

(长江日报通讯员丁阳 徐亮 记者王雪)

履职不力

未及时发现村级资金问题

一名总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

长江日报讯(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郭辉)12日从市纪委获悉,因履职不力未及时发现村级资金问题,一名总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黄锦堂,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汪集街宝复总支书记,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任白洋总支书记,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任汪集街武装干事,2017年4月至今任冯铺总支书记。

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,黄锦堂任汪集街宝复总支书记期间,履职不力,在村级资金拨付方面失察漏管,对宝复总支下辖绿湾村以虚增项目支出、截留收入不入账等方式设立账外资金,账外举债新增村级债务,以吃喝招待、送情送礼等方式挥霍浪费村级资金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,负领导责任。

办案人员介绍,黄锦堂在任汪集街宝复总支书记期间,违反工作纪律,履职不力,对汪集街绿湾村财经违纪问题负领导责任,黄锦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条例原文

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一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执纪者说

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。履职尽责是对党员干部基本要求,在其位就要尽其责,容不得丝毫懈怠。少数党员干部该负的责不负,该履的职不履,该管的事不管,对于“眼皮子”底下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听之任之、放任自流,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,滥当“老好人”,只做“太平官”,长此以往,不仅会养痈遗患,而且自己也难脱干系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,对照案例,举一反三,引以为戒,唤醒责任意识,激发担当精神,履行好分内之责、当然之责、首要之责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挺纪在前,加大责任追究和通报曝光力度,对不担当不负责、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敢于较真、敢于碰硬,以“违纪之事”倒查“失责之人”,形成震慑,倒逼各责任主体真正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负责、守土尽责。

(长江日报通讯员丁阳 郭辉 记者王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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